摘要:《民法总则》第123条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专有的"权利,本意是彰显知识产权的特征,尤其是区分物权与知识产权。该立法表述既源自"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这一理论通说,也源自对知识财产保护中专有权模式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模式二者关系的忽视。"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在逻辑上无法证立。出于法教义学的目的,此条的"专有的"限定只能被解释为一种语言习惯,既不意味着在实质上肯定了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也不意味着排除了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支持(项目批准号:15XNLG06);
关键词:《民法总则》; 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特征; 制止不正当竞争;
分类号:D923.4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7年05期
ISSN:1003-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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