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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链技术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现代化
    2020-09-29 22:01 余俊 张潇  北大法宝

    区块链技术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现代化

    引言

    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的颠覆式创新,很可能在全球范围引起一场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1]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2020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区块链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2年)》,提出了“打造区块链理论与技术平台”“建设落地一批多领域应用场景”“培育融合联动的区块链产业”“建设领先的区块链人才梯队”等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思想、突破和升级,靠的是创新,其根基与核心是科技。科技决定着人类当今与未来的生活面貌。所谓生活方式,其本质就是科学技术。” [2]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的代表,其本身是多种技术集成创新的产物,要彻底释放出其赋能技术革新和产业革命的巨大能量,就需要不断加深其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深度融合,创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架构,进而延伸区块链技术半径和产业半径,以丰富区块链应用场景的可能性。[3]除了在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大规模应用之外,区块链技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也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自治”“可信”等特性,不仅可以使之成为教育、就业、扶贫、养老、商品防伪、食品安全等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工具,而且为实现公共事务的开放治理提供了可能,为进一步形成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多层次参与、多元共治的格局打下了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指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也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4]“审查授予”是知识产权生命周期的起点,“确权登记”是知识产权生命存续的证明,相关制度的现代化改革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质量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运行效率,在整个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审查授权制度的改革中,依旧面临着专利积压、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等行为的侵扰,如能发挥区块链技术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必将极大地促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因此,本文将围绕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与优势,重点就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改革中的应用空间作一探讨。

    一、区块链技术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现代化的契合

    随着我国把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5]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任务,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也需要实现与之同步的现代化改革。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脱胎于工业革命,形成于19世纪,具有明显的工业化时代色彩,以政府主导下的层序化组织结构为其典型特征,[6]并辅以专利代理师、律师等中介等来完成组织结构内部的协调统一功能。在信息化时代,组织结构由层序化向分子化结构演变,社会各类主体之间共生演绎、自我组织,导致工业化时代形成的政府主导式、理性的因果逻辑逐渐失去了原有的活力和效率,由此很难适应创新经济时代进一步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区块链技术作为新型的底层信息技术,可以促进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信任,其智能合约技术能让治理机制自动、智能地发挥治理与监督的作用,成为我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7]在技术特点上,区块链技术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现代化需求高度契合。

    (一)“去中心化”与“多元化治理理念”的契合

    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力配置和行政行为方式将迎来深刻的变革。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在明确行政部门“权责利”和及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还权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将充分发挥多元化治理体系的作用,形成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8]多元化治理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理念,强调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多元主体之间展开多向度的协同合作,要求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治理模式转向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生演化的治理机制,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与这一理念十分契合。

    区块链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去中心化。在区块链中没有一个集中的节点,网络内的节点全部都是分布式的、点对点的,这消除了对可信第三方的需要,[9]任何人都可以加入或退出区块链网络,并且对区块链中的全部内容可见。不再需要可信第三方的意义是重大的,它改变了工业化时代所形成的传统集中化的趋势。传统集中化的出现是因为它是工业化时代最有效的组织结构,它减少了结构设置上的重复,并拥有裁决纠纷的中心节点,层次清晰,逻辑可视。但在集中化不断膨胀后,中心节点的权力就变得容易被利用,包括集中和控制权力过分集中的维护成本也不断地累积。长此以往,集中化的成本上升了,效率降低了。与此同时,由于计算机和密码学等技术的进步,分散化的成本不断下降,效率又回升了。分散化的结构可以使系统运行更加地健康、灵活和高效。[10]基于从块到链的信用共识机制,区块链在所有参与节点之间构建起了一个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分布式网络,从而省去了作为传输中介的中心节点。在此系统上,政府可以进行角色调适,无需承担传统的“单一中心”的管制角色,转而与市场主体、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多元主体平等交互的信任关系和治理机制。

    (二)“分布式架构”与“扁平化治理路径”的契合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沿着多元化治理理念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运用垂直的单向行政手段去解决诸多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应当在扁平化治理体系权力路径的基础上,赋予其他各治理主体更平等的地位,促使各个治理主体之间、治理主体与治理要素之间形成有效反馈机制,以便整个治理体系中更多的治理手段能够具有反馈回路。[1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意味着市场机制将逐渐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方式,也意味着市场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将得到凸显,并以此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从政府主导型的垂直治理模式向政府、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等主体共生演化、扁平化的治理体系转型。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是经济活动的产物,在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的导向下,知识产权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只有同步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转变,才能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区块链技术所采取的“分布式架构”的技术特点,契合了这种市场化改革的需求。

    信息化时代的组织结构由层序化向分子化结构演变,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技术,它允许大量的参与者(包括陌生人甚至对手)存储相同数据的同步副本。[12]每个区块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分布式数据库,具有多个副本,每个副本由相同的信息组成。这一技术特点,可以将人类的社会化程度推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适应人类合作模式的重构,分布式架构让任何个体都有可能低成本地进入某一个区块链系统,从而成为社会分工的组成部分。[13]主体之间的合作不必继续采用工业化时代高成本的组织结构方式,而是可以采用扁平化的运行模式,就可纳入社会价值的创造链条。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性与地址唯一性能够精准测度主体对参与区块链系统的价值贡献,并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完成区块链系统对适格主体的筛选,避免外部性产生,从而内部化适格主体的实质性贡献。

    (三)“不可逆性”与“新型治理信任机制”的契合

    工业化时代,特别依赖制度在经济交往中促进秩序的功能。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并有助于节约合作的成本。[14]“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产生,目的就是为了建立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信任,并提高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效率。(登记)所起到的作用是对(知识产权)这个权利进行备案”。[15]这种“备案”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起到了一种“表面证据”(prima facie)的作用。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从而充当了一个“法律保证人”(legal guarantee)的角色。[16]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整合与运行发挥了不可估量的贡献。以专利为例,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达199.6万件。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达5.899万件,在2019年首次位居世界第一。知识产权数量、结构与水平都取得了实质性飞跃,我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沿着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创新市场中资源配置的主要制度载体。[17]

    与此同时,一系列数字的背后也释放出了新的信号:在我国知识产权存量资源已经非常丰富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增量资源还在快速涌入。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也不容忽视:知识产权的维持和运营成本也会同步增加。市场主体稍有不慎,激增的知识产权数量就可能蜕变成阻碍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丛林。合作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信任是创新的关键因素。在知识产权数量增长的深处,还透射出另外一种信号: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意愿上抗拒与其他市场主体共享创新资源。长期以往,不仅会与“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相悖,还会出现所谓的“公地悲剧”问题,进而还会削弱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信任。“人们在面对复杂性的社会交往时,必须对其进行简单化,从而将复杂的关系简化为可信任的和不可信任的。” [18]在混乱的地方,社会相互交往的代价会十分高昂,信任和合作也会趋于瓦解。非正常的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等乱象,同样也会造成类似的制度风险。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重构信任机制。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为重构新型信任机制奠定了技术基础。

    区块链的价值主要是一种新的信任机制。[19]因为区块链最重要的能力之一在于加密数据。它通过一种不可逆的算法——散列算法将需要传输的数据进行散列,经过散列后,即使通过表征出来的散列后信息也不能还原原始信息。如果将事务的散列记录在区块链上,那么该事务即处于秘密状态,链上的其他节点将不能获得该数据的原始信息而只能获知经过散列后的信息,区块链因此而具有安全储存和共享信息的能力。[20]任何更改输入信息的行为将会使散列结果发生变化,同时将打破该区块与后续所有区块建立起来的共识链。[21]所以,当一个“块”在被通过共识机制添加到一个“链”中之后,几乎不能被删除或回滚,[22]一个“块”中任何信息的变化,都会导致它与后续其他“块”建立起来的共识机制被打破,一旦“块”被攻击,它就很难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被篡改。此外,区块链是公开但匿名的。每个用户都会有一个公钥和一个私钥,私钥只有自己掌握,公钥是要公开出去的。公钥再被加密为地址,这种非对称单向加密算法是不可逆的,[23]从而可以保证分布式网络点对点信息传递的安全性。简言之,区块链技术可以为信息的整合、处理、分析提供新的社会化组织合作模式,由此能建立起新的信任体系。亦即从工业化时代对“人”以及人所建立的“组织结构”与“制度体系”的信任转化为对“数学算法”的信任。[24]这种由区块链技术所支撑的“算法信任”,将会是一种更为客观、科学的信任机制和可信体系。

    二、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登记审查程序改革中的应用价值

    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对于克服法律在证明无体财产身份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确权登记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调整无体财产的方法,实现了知识产权领域“从创造到对象”的转换。因为登记提供了一个程序,它将产生一个“最有价值、不受时间限制的记录”,这对于解决如何确定权利主体以及权利的边界等难题,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5]目前,采用确权登记制度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是工业产权。因为与作品不同,技术功能的雷同、商业标记的近似概率非常高,如果采用如同著作权法的机制,工业产权领域必将产生严重的权利冲突。[26]因此,在工业产权领域,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都需要经过登记审查程序才能注册。而区块链以其特有的技术优势,可以适用并简化现有的登记审查程序。

    根据去中心化的程度不同,可以把区块链划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三种模式。公有链不存在中心化的节点,任何节点都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写入和读取区块链,因而公有链的信任相对较低,容易逃避监管,并且由于公有链上有大量的节点,需要耗费巨大的算力资源,共识过程更为激烈,事务的吞吐量受到很大限制,延迟也会很高。在公有链的基础上,可以引入许可机制,从而实现私有链和联盟链。私有链由某个组织或机构进行系统内的权限管理,各节点的写入权限归管理者控制,读取权限则视需求有选择地对外开放。所以,私有链的信任相对较高,但因为它是完全集中的,如果过于中心化,则与其他中心化的数据库就没有太大的区别。联盟链则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维护,参与系统的主体一般都是带有权限的限制访问,信息则根据需求进行有限地公开。相较而言,介于低信任的公有链与单一高信任的私有链之间的联盟链,是较为合适的选择——联盟链仅允许授权的节点加入网络,在保持一定开放的同时,其实名制和可追溯特点改善了系统信任问题,[27]从而在公有链低信任与私有链单一高度信任之间做了折中。基于上述三种应用模式的特点,考虑到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本身的属性,以及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现代化的必要性,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登记审查系统可以考虑采用联盟链的模式。具体而言,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可以为知识产权登记审查程序的改革发挥以下应用价值。

    (一)规制非正常的申请行为

    当前,非正常申请行为是专利领域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早在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首次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予以规制。该规定第3条把“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界定为三种类型[28]。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把“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作为专利领域的专项任务之一。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修改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细化为六种类型[29]。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已经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点工作。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连发18份惩戒决定书,治理专利代理非正常申请行为。

    根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非正常专利申请主要表现为内容实质相同的重复申请、内容抄袭的申请、内容简单的申请以及内容编造的申请。其中,内容实质相同和内容抄袭的申请是非正常申请的主要情形。从这些类型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文件是判断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核心因素。一般而言,对于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案件,都要经过初步审查的过滤才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因此,能否在初步审查中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筛查比对将成为防止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重要关口。

    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建立一个包括所有专利文献和技术信息的联盟链,允许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由加入。然后,根据应用需求开放节点的读取权限。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时,首先由区块链系统对申请专利的文件与区块链中所有节点的专利文献和技术信息进行内容相似度的对比,只有在通过相似度的过滤之后才能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同时,由于构成区块链的每一个单元块上都有时间戳[30],当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时,可以由区块链系统比较形成这些内容的时间戳,时间戳在先的申请才能进入专利实质审查的阶段。若两份以上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专利申请的时间戳也相同,则可以全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由专利审查员进行审查。通过这样的筛查机制,区块链系统可以在专利初步审查阶段过滤掉绝大多数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专利申请,减轻审查体系的工作负荷。

    (二)减少商标恶意注册的机会空间

    《科睿唯安:亚太知识产权2020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商标申请数量超过1130万件,是本世纪初的三倍多,是5年前的两倍。这一显著增长绝大部分来自中国大陆。自2010年以来,全球各地区商标注册数量年增长率一直保持在3%至6%之间。同期,中国大陆商标注册机构的商标注册数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令人惊叹的25%。目前,中国大陆商标注册机构收到的商标申请数量占全球总数量的70%。”[31]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极速攀升,除正常商业使用需求外,很多增量来自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恶意囤积,以及为防止被诉侵权,许多企业不得已大量进行的防御性注册。[32]恶意注册已成为商标法领域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点工作之一。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大量条款也与规制恶意注册相关。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盛行,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极大地削弱了商标注册制度作为一种信息工具的作用。商标注册兼具公示之效,为此一方面可以向公众表明哪些商标已被注册,提醒市场竞争者在经营活动中尽量避免注册与之相似或相同的商标,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市场投入或额外损失,提高市场效率,节约经济资源,调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有助于与该注册商标可能相关的商业主体及消费群体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获得与该注册商标有关的信息,从而降低商标信息的搜寻成本(search costs),最大限度地矫正因商标信息缺陷而导致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如果太多恶意注册的商标进入商标资源库,会频频释放出错误的商标信息,不仅无法明显地降低搜寻成本,甚至可能增加额外的成本,进而导致商标注册制度的“公信力”严重受损,最终损害整个市场交易的安全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

    如果建立一个商标联盟区块链,除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加入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将其商业标志等权利对象的在先使用记录上传至该系统。当商标注册申请出现与在先权利构成相同或高度相似时,区块链系统就会向他们同时发出警示,通知双方相似度的比对结果以及当事人的信息等,这样可以使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及时获知情况,尽早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在时间安排上,借助区块链系统,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比在现行商标审查制度下更早得到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预警。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只有在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获知其权利是否可能被侵害,此时距离申请人提交申请已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而利用区块链系统,使得商标注册申请甫一提交就开始审查比对,并及早使得相关权利人收到警示通知。这一反馈机制可以倒逼申请人审慎申请,从而极大地减少恶意注册的机会空间。

    (三)缩短审查的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提出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6个月以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质量显著提升,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审查周期过长是困扰知识产权登记审查工作的多年难题。尤其在专利领域,过长的审查周期,会产生专利积案问题,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使得专利申请长时间悬而未决,造成专利系统高度的不确定性;阻碍创新活动的发展,并延缓发明商品化;降低专利审查的品质;发明易被窃取;阻碍发明人获得投资的机会,等等。[33]有学者研究发现,当专利审查周期越短时,专利系统在运作过程中越能迅速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性标准,越能减少低质量专利的出现,从而提高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确定性和市场主体对市场的可预期性,使专利系统在激励创新的功能得以更好的发挥。当专利审查周期越长时,专利审查系统运行越困难,专利系统对创新的激励作用被削弱。[34]过长的专利审查周期甚至对专利维持时间也存在负面影响。[35]

    目前,我国缩短专利审查周期的途径主要是加大专利审查的资源配置、扩大审查员的队伍规模、优化审查的流程等,着力的重点还是政府主导型的行政机制改进。如果贯彻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多元化治理理念,构建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登记审查系统,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技术特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引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共同围绕专利商标的注册申请展开多向度的协同合作,就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促进专利商标申请的有效治理,进而大幅缩短专利商标的审查周期。不论是专利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还是商标的初审公告制,申请注册的商标或专利都是在提交申请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才公开,若侵犯了他人的技术信息或者在先权利,权利人启动救济程序的时间点距离申请日都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这给权利人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不可估量。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登记审查程序,在申请伊始就可以开始算法审查,并且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的高运算性能,可以大幅缩短审查周期。对于申请人而言,区块链技术对其时间成本的节省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审查方而言,可以减轻审查员的工作量,并允许其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对专利质量本身的审核上。总体上,通过区块链技术,引入市场机制和社群机制的贡献,可以大幅降低审查成本,进而促进审查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区块链技术对未登记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明作用

    一些知识产权基于未登记的原因,对其权属的证明存在很大难度,证据的真实性也难以验证,举证的代价十分高昂,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对此可以发挥其独特的证明作用。[36]同时,由于区块链技术对于未登记知识产权只起到证明作用,无需中心节点,因此可以考虑采用公有链。公有链不存在中心化的节点,任何节点都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写入和读取区块链,有助于消除第三方的干扰与监控。此外,基于未登记知识产权的特点,区块链上节点的数量和节点上的信息量必定十分巨大,所需的运算能力非常高,采用公有链更能适应这样的需求。

    (一)对未登记著作权的证明作用

    《伯尔尼公约》确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而非登记取得的原则,因此在关于著作权的纠纷中,证明著作权人身份的难度相对更大。以实物证明某人拥有某作品著作权的证据是极易造假的,[37]并且质证的难度和代价也很大;证明某人拥有某作品著作权的电子证据也很难被认定为定案依据,因为电子证据极易被修改。[38]引入区块链技术,作者可以将其作品上传至区块链系统,该作品会拥有其时间戳。基于作者本人的需求,作者可以选择作品的状态是否公开。若选择非公开,基于区块链的散列算法和非对称单向加密算法,只要自作者掌握的私钥不被公开出去,则其他节点不会得到其散列前的真正信息。当产生著作权纠纷时,作者只需证明其作品的时间戳早于其他任何与之内容相同的作品的时间戳,[39]即可证明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当其他拥有与之相同作品的作者并没有接触到该节点上该作品的信息时,亦可证明其没有剽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他们可以同时拥有著作权。若作者主张他人剽窃其作品时,只需出具区块链系统上记载的他人的访问记录即可。而且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抗篡改性,该记录很难被篡改。这样,通过区块链技术,未登记著作权的权属证明变得更加容易而且更加可信。

    区块链技术对匿名、假名作者的著作权证明尤其具有突出意义。当前条件下,作者证明其拥有某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方法通常是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一方面,登记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著作权登记虽可以掩盖作者的身份,但著作权人却必须明确,[40]这样一来就会违背匿名、假名作者的最初意愿从而暴露其真实身份。著作权法对于匿名、假名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和对署真名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程度不同,而且基于其匿名性,匿名、假名作者可能在著作权的许可、转让、执行等方面由于权利人的不明状态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当他人侵害匿名、假名作者的著作权时,很难证明其著作权人的身份并获得救济。区块链技术则可以帮助证明匿名、假名作者的作者身份,在作品创作伊始即将其上传至区块链系统,记录每个阶段的创作情况,从而证明该作品为匿名、假名作者所创作。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作者身份将不会被暴露,在后续的许可、转让、执行中,匿名、假名作者可以直接利用区块链系统进行交互,这样就可以确保匿名、假名作者身份自始至终处于秘密状态且不会影响其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证明作用

    在商标领域,注册商标基于注册的公示性而在产生纠纷时举证相对容易,对未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却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工具主要包括: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13条第2款)、禁止恶意抢注(第32条)、在先商标使用权(第59条第3款)等。区块链技术最广泛的应用之一是对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追踪和防伪,它可以追踪商品的整个供应链生命周期,使得流通市场更加透明。[41]对于未注册的服务商标,区块链技术也可以根据录入的使用时间、使用时期的地理位置和每次交易的信息,证明其提供服务的存续时间、涵盖的地域范围以及交易的内容、对象和数量。

    通过区块链系统对于使用商标的商品录入的时间记录,可以证明该商标被首次使用和采用的时间,证明已经在先使用。根据区块链上录入商品的流通程度和流通范围,可以判断是否达到了具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对于应用于服务业的未注册商标,将该服务商标每次使用的情况都上传至区块链,据此可以判断该商标首次使用的时间、连续使用的时间和地理位置、每次交易的内容等,以证明在先使用状况,并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若证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在先,就可以据此请求宣告他人抢注的注册商标无效。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区块链上录入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使用信息来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尤其是对驰名商标“宣传工作”因素的证明。当前对于该因素的证明难度很大并且证据的真实性很难得到验证。将每一次“宣传工作”的具体情况均上传至区块链系统,区块链基于其抗篡改性将为其提供有力证明。

    (三)对商业秘密的证明作用

    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难题。在发生纠纷时,很难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和流转。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能力、匿名性、抗篡改性等优势将使得对商业秘密的证明变得更为容易和有力。事实上,已经有企业将区块链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投入了实践。[42]

    区块链技术基于散列算法和非对称单向加密算法,只要进行了数据加密并且其掌握的私钥没有公开出去,就能证明该信息是秘密的,并且可以认定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有助于证明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间戳可以证明商业秘密在某个时间的存在和所有权,[43]以解决由不同主体主张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所有权的纠纷。在区块链机制下,商业秘密将会被保密。只有在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取得解密该信息的私钥,才能通过区块链系统访问该信息,并且区块链上的交互记录可以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已将该商业秘密许可给了他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抗篡改性,区块链系统上的商业秘密是很难被篡改的。同时,通过将散列算法和非对称单向加密算法结合起来的数字签名技术,商业秘密被许可人能轻松检查数据是否被篡改,也保证了商业秘密的交互安全。当第三人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使用人所掌握的私钥并访问了该商业秘密时,区块链系统会留下访问记录并且这个记录是很难被篡改的,权利人可以据此追踪和证明是谁窃取了商业秘密。

    保护商业秘密的常用方法之一是市场主体之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保密协议,但对保密协议的举证和质证也是一大难点。保密协议本身是否真实,保密协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等常常存在验证的困境。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较为便利地证明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因为保密协议的最终达成通常需要多次、大量的磋商,[44]将磋商和交互通过区块链系统进行,区块链技术将记录每次磋商和交互的过程及其内容以及最终达成的保密协议,从而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保密协议的约定。此外,区块链的匿名性决定了数字签名交易虽然在整个区块链系统可见,但这些交互可以在不透漏身份的情况下进行,[45]区块链上的其他节点只能获知区块链系统上哪几个节点之间发生了交易但并不能获知交易的具体内容和当事人。所以,商业秘密在区块链系统上交易并不会导致交易信息外泄从而降低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受保护的程度。

    结语

    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46]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要通过对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变革,实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相互适应和匹配。包括确权登记制度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是工业革命的产物,具有浓厚的工业化时代的印迹。当前,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之所以面临来自专利审查积压、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等方面的冲击与压力,其根源即在于工业化时代的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制度需求。区块链作为信息化时代的革命性技术,将会驱动生产关系的创新和变革。如能推进区块链的技术逻辑与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制度的现代化治理逻辑的有效融合,不仅可以有力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而且可以重塑信息化时代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互适应和匹配的新型机制。

    【注释】

    作者简介:余俊,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张潇,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成果受到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17FXA003)的支持。

    [1]参见《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载https://www.sohu.com/a/116680506_353595,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日。

    [2]参见刘春田在“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的开幕致辞。

    [3]叶蓁蓁:《人民网评“解析区块链”之二:如何占据创新制高点》,载http://blockchain.people.com.cn/n1/2019/1030/c417685-314276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1日。

    [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报告》,载http://www.nipso.cn/onews.asp?id=49221.

    [5]同注释[4]。

    [6]参见[澳]布拉德·谢尔曼、[英]莱昂内尔·本特利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年)》,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余俊著:《商标法律进化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余宇新、章玉贵:《区块链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技术支撑》,载《上海经济研究》2020年第1期,第86–94页。

    [8]参见朱丹:《浅谈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年第11期,第13-18页。

    [9] Marc Pilkingt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225 Research Handbook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s (2016).

    [10] Sinclair Davidson, Primavera de Filippi & Jason Potts, Economics of Blockchain, Public Choice Conference, May 2016, Fort Lauderdale, United States.ff10.2139/ssrn.2744751ff.ffhal-01382002f.

    [11]同注释[8]。

    [12] Patrick Van Eecke & Anne-Gabrielle Haie, Blockchain and the GDPR: The EU Blockchain Observatory Report Reports: Practitioner’s Corner, 4 EUR. Data Prot. L. Rev.531–534(2018).

    [13]同注释[7]。

    [14][德]柯武刚、史曼飞著:《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34页。

    [15]李静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成因及处理原则》,载《民商法纵论——江平先生七十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8页。

    [16]同注释[6]。

    [17]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6期,第10–19页。

    [18] [德]卢曼著:《信任:一个社会复杂的简化机制》,瞿铁鹏、李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9]单志广:《区块链的价值主要是一种新的信任机制》,载《学习时报》2020年1月10日版。

    [20] Crypto-Pie in the Sky: How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Impa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2 Stan. J. Blockchain L.& Pol’Y 1–13(2019).

    [21] Christian Catalini & Joshua S. Gans, Some Simple Economics of the Blockchain (2016).

    [22] Z. Zheng, et al., An Overview of Blockchain Technology: Architecture, Consensus, and Future Trends, 2017 Iee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Big Data (Bigdata Congress)557–564(2017).

    [23]同注释[22]。

    [24]同注释[7]。

    [25] Brad Sherman &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185-186(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99).

    [26]李琛著:《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7]《陈纯院士详解“区块链+”所有关键点这篇文章讲透了》,载http://finance.sina.com.cn/blockchain/roll/2019-11-01/dociicezzrr648257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日。

    [28]这三种类型是:(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29]这六种类型是:(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四)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五)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六)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30] Michael Nofer, et al., Blockchain, 59 Bus Inf Syst Eng 183–187(2017).

    [31]《科睿唯安:亚太知识产权2020年度报告》,载https://www.useit.com.cn/thread-28032-1-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日。

    [32]宋健:《商标权滥用的司法规制》,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第33-39页。

    [33]参见《全球专利积案问题与对策研究》,载http://www.sipo.gov.cn/gwyzscqzlssgzbjlxkybgs/zlyj_zlbgs/10625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2日。

    [34]文家春:《专利授权时滞的延长风险及其效应分析》,载《科研管理》2012年第5期,第139-145页。

    [35]肖冰、许可、肖尤丹:《专利审查能够影响专利维持时间吗?》,载《科学学研究》2018年第7期,第1229-1234页。

    [36]张雪凌、刘庆琳:《区块链专利申请审查标准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2期,第68页。

    [37] Guido Noto La Diega & James Stacey, Can Permissionless Blockchains be Regulated and Resolve Some of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Law?(2018), at https://papers.ssrn.com/abstract=3296888, last visited:2020-05-02.

    [38] W. Tsai, et al., Intellectual-Property Blockchain-Based Protection Model for Microfilms, 2017 Ieee Symposium on Service-Oriented System Engineering (Sose)174-178(2017).

    [39] Michael Nofer, et al., Blockchain, 59 Bus Inf Syst Eng 183–187(2017).

    [40] Tom W. Bell, Copyrights, Privacy, and the Blockchain, 42 Ohio n.u.l. Rev.439–470(2015–2016).

    [41] Frederick Mostert & Wang Jue, The Application and Challenges of Blockchai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Driven Businesses in China, 11Tsinghua China L. Rev.13-42(2018).

    [42]同注释[41]。

    [43] Michael Nofer, et al., Blockchain, 59 Bus Inf Syst Eng 183–187(2017).

    [44]参见陈永伟:《用区块链破解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难题》,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3期,第72-79页。

    [45] Marc Pilkington, Blockchain Technology: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225 Research Handbook on Digital Transformations (2016).

    [46]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载《北京日报》2013年12月10日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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