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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及应对
    2021-08-08 16:41 祝建军 

    编者按:近期,国家之间关于禁诉令与反禁令的冲突愈演愈烈,我国企业受到的影响较大,被迫采取反制措施应对。我国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正式施行,为了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良好运行,维护专利领域的国家安全,本刊特邀专家,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冲突的原因和对策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妥善应对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前言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各个国家专利权的取得、行使、救济、消灭均依据各国专利法的规定来规制。基于无线通信互联互通目的制定的技术标准具有国际性,各国际标准组织通常均要求其参与国须遵守国际技术标准。如此一来,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所产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兼具地域性与跨国同族性的特征。从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情况来看,各国无线通信企业制造的受标准必要专利覆盖的无线通信产品,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跨国销售、使用、进口的特点。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及其使用具有上述特点,基于节约成本、提高谈判效率的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所开展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范围和方式,往往涵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全球同族标准必要专利,以及涵盖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全球范围内所销售、使用、进口的无线通信产品,并以普通许可、有偿许可的方式进行授权许可。正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上述特点,故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经过谈判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冲突时,双方通常会基于各自的诉讼目的和策略选择在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产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现象,即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大致相同的时间内审理双方之间的大致相同或类似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审判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发生平行诉讼的一方在一国法院针对对方申请颁发禁诉令,以阻止或限制对方在他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对方则在他国法院申请颁发反禁诉令,以维护在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我国的无线通信企业遇到的这类问题最多,受到的影响也最大。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不利于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而且有可能导致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剧,并造成不同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鉴于此,本文尝试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原因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对如何应对该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一、问题提出: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引发的冲突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无线通信企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强,除了华为公司、中兴公司以外,还涌现出小米公司、OPPO公司、VIVO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2]许多外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非专利实施实体(以下简称NPE)因无法与中国无线通信企业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纠纷,中国企业成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主要诉讼主体。[3]最近,在小米公司与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 Inc.,以下简称IDC)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双方在中国法院和印度法院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颇引人关注。

    IDC是一家非专利实施主体。自2015年开始,小米公司与IDC经过几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无法达成许可协议并产生纠纷。2020年6月,小米将IDC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原则裁决IDC应给予小米公司3G、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或许可费率范围。为了制衡小米公司,2020年7月,IDC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起诉小米公司侵害其8件标准必要专利权,请求法院给小米公司颁发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并承担侵害专利权的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小米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责令IDC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法院或其他法院针对小米公司申请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许可费率和许可费争议诉讼等。2020年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小米公司的申请向IDC颁发禁诉令。[4]2020年9月29日,IDC针对小米公司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申请反禁诉令。2020年10月9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向小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责令小米公司在印度案件审理和判决期间,不得申请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反禁诉令。[5]

    上述情况不禁让人思考,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中国的无线通信企业与外国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NPE)为何会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其原因是什么?欧美等世界主要国家对待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态度是什么?为了促成纠纷双方尽快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我国应如何应对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问题?下文将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二、中外当事人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冲突的原因

    (一)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是造成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根源

    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国际社会中的禁诉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早由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法确立起来。该制度最初由英美法系国家用来解决国内平行诉讼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后来逐步发展成为用来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司法管辖权冲突问题。

    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广义的禁诉令通常包括狭义禁诉令、禁执令和反禁诉令三种。狭义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在其他国家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提起的诉讼。禁执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就相同或类似纠纷作出的具有可执行效力的判决。反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受理案件一方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另一方当事人颁发命令,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撤回在他国法院提出的禁诉令申请,或者不得申请执行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禁诉令裁决。禁诉令和禁执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进攻性,而反禁诉令则表现出被动防御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展现,[6]英美法系国家开始在该领域适用禁诉令制度,以维护本国法院对发生在本国的诉讼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而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了他国法院对双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比如,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因无法就无线局域网、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达成许可协议引发纠纷,2010年11月,微软公司首先在美国华盛顿西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摩托罗拉公司,请求法院认定摩托罗拉公司给出的报价违反了FRAND义务。摩托罗拉公司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请求法院认定其报价符合FRAND义务而微软拒绝该报价无权获得许可,并请求给微软公司颁发初步禁令。2011年7月,摩托罗拉公司下属子公司通用仪器公司在德国法院起诉微软,请求德国法院认定微软公司侵犯了其两件视频欧洲标准必要专利权,请求法院向微软公司颁发禁令。2012年5月,德国法院判决支持了摩托罗拉公司的诉请。2012年3月,微软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颁发禁执令,请求禁止摩托罗拉公司申请执行德国法院的禁令判决。2012年5月,美国法院支持了微软公司的请求,向摩托罗拉公司颁发了禁执令。

    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亦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禁诉令颁发的主要对象。比如,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经过多年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无法达成协议产生纠纷,2016年5月和7月,双方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的多地法院互相提起诉讼。2018年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三星公司侵害了华为公司的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权,并认定三星公司在许可谈判中违反了FRAND原则,而华为公司遵守了FRAND原则,责令三星公司停止侵害华为公司的两件4G标准必要专利权。[7]2018年2月,三星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执令),请求禁止华为公司在美国法院诉讼未决期间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8]审理该案的美国法官认为,对于华为公司提出的合同违约的主张,恰当的救济措施很可能就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禁令救济,但是美国法院必须有机会在三星公司不面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禁令威胁的情况下审理该主张。如果不给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三星公司不仅在中国面临重大损失,其影响也将波及全球各地。在任何法院有机会对双方的合同违约主张作出判决之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可能会迫使三星公司接受华为公司的许可条款,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结束之前,在三星公司尚未摆脱迫使其达成专利劫持式和解的外部压力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会通过妨碍美国法院在案件中得出公正的结果,干涉公平的考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已经妨碍到美国法院对案件的合理裁决,因此,若不给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美国法院诉讼的正当性将被削弱。美国法院的诉讼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早一天,鉴于三星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禁令判决已提出上诉,而美国法院的诉讼也将于8个月后审理,即对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的期限较短,因此美国法院给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在国际礼让上的影响可以忽略,基于此,美国法院裁定支持了三星公司的禁诉令申请。[9]

    域外法院向中国无线通信企业颁发禁诉令,严重影响和妨碍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我国依法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并进而有可能影响和妨碍民事实体权利。同时,虽然域外法院颁发禁诉令针对的对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但却会妨碍我国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甚至会导致我国已经进行的民事诉讼被迫终止或判决无法得到执行。可见,域外禁诉令直接或间接影响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干扰破坏了我国的司法主权。

    (二)域外法院率先裁判全球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加剧矛盾冲突

    英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情况下率先在禁令救济纠纷中裁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以排除或限制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从而使得国际范围内无线通信企业之间的对抗博弈进一步加剧。在这一方面,全球主要NPE与中国无线通信生产厂商之间的博弈表现得最为典型。

    比如,在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Conversant,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与中兴公司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康文森公司是一家NPE,其从诺基亚公司购买了部分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康文森公司与中兴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向英国法院起诉中兴公司,请求法院确定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全球许可费率条件,并请求向中兴公司颁发禁令。为了对抗康文森公司,2018年1月,中兴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康文森公司向中兴公司发出的要约不符合FRAND原则,责令康文森公司停止不公平、不合理、歧视性高价的行为,裁决康文森公司所持有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10]2018年7月,康文森公司向英国法院申请向中兴公司颁发禁诉令。2018年8月,迫于禁诉令压力,中兴公司被迫两次修改在中国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再比如,在无线星球公司(Unwired Planet,以下简称UP)与华为公司之间发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UP是一家NPE,其主要从爱立信公司购买了2G、3G、4G标准必要专利。UP在与华为公司仅谈判3个月的情况下,以其声称拥有的5件英国标准必要专利受到侵害为由,向英国专利法院起诉华为公司,UP希望获得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裁判的全球许可条件,同时主张华为不接受FRAND许可,应对其颁发禁令。2017年6月,英国法院一审为双方裁决UP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费率条款,并以华为公司是否接受该合同条款,决定是否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华为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7月,为了对抗UP,华为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UP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UP停止不公平高价、差别待遇、搭售、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同时,华为公司还向我国行政主管机关请求宣告UP在中国的专利权无效,双方在中国发生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UP向英国法院申请向华为公司颁发禁诉令,要求华为公司撤回在中国法院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之诉。2017年10月,迫于禁诉令压力,华为公司撤回了在中国法院提起的诉讼。

    2020年8月,英国最高法院在UP诉华为公司案的判决书中论述,“至少在缺少各方同意的情况下,中国法院目前没有明确主张其有确定全球FRAND许可条件的管辖权”,[11]并依据合同法原则,确定英国法院有权裁决全球许可费率,从而维持了UP诉华为公司案的一、二审判决。英国法院在随后的PanOptis诉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案中,又发展出新的规则,即在原来的技术审判和FRAND条件审判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FRAND审判程序。在FRAND审判程序中,法官会要求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承诺愿意接受法院作出的全球许可费率裁决,如果实施人不接受,当专利侵权判定成立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将有可能被直接认定违反了FRAND原则,并直接向其颁发禁令,而无须后续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程序。如此一来,英国法院在NPE发起的禁令救济诉讼中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排除或限制纠纷当事人在他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吸引了全球许多NPE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无线通信企业为此受到的影响最大。

    纠纷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基础。而域外法院的上述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造成干扰与妨碍。

    (三)中方被迫反制与应对域外禁诉令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裁判案件遵从法律条文。从我国法律制定的过程来看,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相对比较成熟的处理涉外纠纷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我国无线通信企业和司法机关遇到域外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和禁诉令问题,起于华为公司及中兴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与外企发生纠纷。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主要以解决国内纠纷为主,再加上比较内敛的传统文化(包括法律文化),我国的法律主要以处理国内纠纷的规则和经验来处理涉外纠纷,不像英美法系那样先天具有长臂管辖的特征。

    从前文所举案例来看,中国的无线通信企业在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NPE)的国际平行诉讼中,针对英美法系国家颁发禁诉令的做法,起初只是被动被迫接受,并未申请颁发反禁诉令予以反制。同时,在域外法院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之前,中国的无线通信企业一直坚持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仅是向中国法院请求裁决标准必要专利中国许可费率,亦未要求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兴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再比如,在华为公司与IDC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2019年1月,华为公司在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IDC,请求确认IDC的行为违反了FRAND原则,并请求裁决IDC许可给华为公司的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12]为了反制华为公司,2019年12月,IDC在后向英国法院起诉华为公司,请求裁决IDC标准必要专利包的全球许可费率,并请求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13]

    面对国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尤其是NPE向英美法系国家提起诉讼并申请禁诉令的诉讼方式,以及域外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和配套适用禁诉令的诉讼做法,中国无线通信企业被迫改变了之前被动应对的策略,采取向中国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之诉和申请适用禁诉令。[14]该做法引发新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博弈。前文所举的小米公司与IDC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即属于该情形。

    综上,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英美法系长臂管辖的禁诉令制度是造成国际社会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根源,而域外法院率先裁决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并配合适用禁诉令制度,则是造成国际社会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进一步加剧的原因。中国无线通信企业面对域外法院的禁诉令制度和裁判全球费率的做法,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获得平等规则对待,开始在中国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之诉和申请颁发禁诉令,这本身带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由于域外法院禁诉令的颁发直接或间接影响或妨碍我国的司法主权,[15]同时,域外法院突破专利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排除了本应由我国司法对中国专利进行司法定价的管辖权,为了维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动、被迫要求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和申请颁发禁诉令相关请求被我国部分法院所支持。

    三、欧美等国家对待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态度

    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领域,禁诉令的颁发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其他国家的法院为了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采取反制措施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来予以抗衡。目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印度等主要国家的法院都有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情况,试图争夺和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排除或限制他国的司法管辖权。各国关于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司法竞争加剧。

    比如,联想公司与IPCom(德国的NPE公司)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无法达成FRAND协议引发纠纷,2019年3月,联想公司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起诉IPCom,请求法院确认FRAND费率。为了对抗联想公司,2019年7月,IPCom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联想公司侵害其专利权。2019年9月,联想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禁止IPCom在英国法院或其他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2019年10月,IPCom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对联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2019年10月,IPCom向法国巴黎高等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随后,又申请对联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2019年11月8日,英国法院和法国法院均向联想公司颁发反禁诉令,责令联想公司停止在美国法院对IPCom寻求禁诉令。同日,联想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部分撤回了与法国在审专利相关的禁诉令申请。[16]

    再比如,在诺基亚公司与戴姆勒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2019年3月,诺基亚公司首先在德国慕尼黑法院起诉戴姆勒公司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权。戴姆勒公司的供应商Continental随后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以违反FRAND义务、构成垄断与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诺基亚公司,并同时提出禁诉令申请,请求美国法院责令诺基亚公司撤回在德国法院的专利侵权之诉。诺基亚公司向德国法院申请反禁诉令,德国法院在未听取Continental意见的情况下,紧急处理该申请,对Continental颁发反禁诉令,要求Continental立即撤回在美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动议,理由是若美国法院颁发禁诉令,诺基亚公司在德国享有的不受侵害的行使涉诉专利权的权利会至少间接受到阻碍。Continental收到德国法院颁发的反禁诉令后,不得已向美国法院申请撤回了针对诺基亚公司的禁诉令申请。[17]

    在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和反禁诉令颁发的司法管辖权竞争中,我国部分法院也被裹挟其中。在三星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三星公司与爱立信公司就签订新一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展开谈判,但未能达成许可协议并产生纠纷。2020年12月7日,三星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FRAND原则判决确定爱立信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4G、5G标准必要专利对三星通信产品的全球许可条件,包括许可费率。为了制衡三星公司,2020年12月11日,爱立信公司在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地方法院(以下简称美国得州东区法院)起诉三星公司,请求美国法院确认爱立信的报价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并确认爱立信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谈判行为符合FRAND承诺及ETSI知识产权政策。2020年12月14日,三星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禁诉令,请求责令爱立信公司不得就4G、5G标准必要专利向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通过其他程序寻求针对三星公司的诉讼或行政执法程序。2020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三星公司的申请向爱立信公司颁发禁诉令。[18]2020年12月28日,爱立信公司向美国得州东区法院申请紧急单方临时禁止令和反干预禁止令(反禁诉令)。美国法院接受了爱立信公司的两项申请,裁定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中,三星公司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干扰美国法院确立爱立信公司或三星公司是否履行或违反4G、5G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FRAND义务的管辖权,或者干扰美国法院审理的任何其他诉讼请求;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剥夺爱立信公司向美国联邦法院、海关或行政机关主张其全部美国专利权的权利。[19]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发生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情况下,日本的一家NPE公司即针对华为公司向德国法院申请颁发临时反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向中国法院对这家公司申请颁发禁诉令。具体情况为,日本的NPE公司IP Bridge(以下简称IPB)因与华为公司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2021年1月8日,IPB将华为公司起诉至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请求认定华为公司侵犯了其标准必要专利权,并要求向华为公司颁发禁令。同时,IPB还向德国法院申请临时反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申请禁诉令或其他类似阻止IPB在德国就任何专利请求针对华为公司禁令的裁定,并撤回此类禁令的申请,同时,华为公司还应让其关联公司遵守该项请求。若华为公司已获得或即将获得此类禁令,则应就IPB因违反此类禁令所应交的款项对IPB进行等量赔偿。2018年1月8日,德国法院举行了对IPB的单方听证,IPB当庭撤回了第2项请求。2021年1月13日,德国法院对华公司为颁发反禁诉令,但将反禁诉令的范围限缩到IPB起诉华为公司侵权的专利所在的3G、4G专利包。[20]德国法院给华为公司颁发反禁诉令时,华为公司并未在任何国家起诉IPB。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目前在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纠纷双方经常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院对他国法院向其本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颁发禁诉令,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只要他国法院向本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颁发禁诉令,通常会及时针锋相对地通过颁发反禁诉令来予以反制,以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法院对待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司法实务经验,提高解决该领域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四、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应对

    本文认为,国与国之间发生禁诉令与反禁令颁发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争夺本国处理纠纷的国际主导权和话语权。对待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问题,我国既要坚持维护国家的司法主权原则,对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反制,也要坚持遵守国际礼让原则,避免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产生不必要的冲突,以维护有序的国际市场和司法环境。

    (一)对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反制

    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是我国司法主权的基础和重要体现。基于司法主权平等、独立的原则,我国司法机关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其他任何国家无权干涉。我国司法肩负着依法保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使命,这也是我国处理涉外关系和处理涉外民事诉讼纠纷的准则。[21]

    在无线通信领域,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而产生纠纷时,双方有可能选择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此即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双方提起诉讼仅是手段,目的均是为了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由于各国法律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专利制度、处理纠纷实务操作、诉讼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差异,且各平行诉讼国家的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的份额大小、重要程度亦存在差异。因此,国际平行诉讼中各个国家诉讼程序的进程、裁判方式和结果,对纠纷双方利益的维护以及促成双方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国际平行诉讼中一国诉讼对他国诉讼亦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这种语境下,当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一国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适用禁诉令制度时,就会对他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带来直接或间接干扰与影响。

    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来说,处理好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冲突的问题,涉及我国的司法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因此,对有些当事人向域外国家的法院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试图胁迫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撤回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或者不得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即阻止案件在我国审理和执行,损害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阻碍或限制我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行为,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反制。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我国首例禁诉令为维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树立了典范。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华为公司的申请以实施行为保全的方式在48小时内向康文森公司颁发了我国首例禁执令。该案确立了如下颁发禁执令的规则: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产生平行诉讼时,我国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费率之诉立案在先,域外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立案在后,如域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域外法院的一审禁令判决,将可能导致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面临要么被迫退出域外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明显不合理高价费率的结果。我国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在考量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我国法院判决的影响、行为保全是否确有必要、保护的利益是否大于损害的利益、是否遵守国际礼让等因素基础上,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同时,为了确保禁执令的执行具有威慑力,该案明确了日罚金制度,即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日罚款并按日累计的罚则,为我国禁诉令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有益探索[22]。该案禁执令作出后,有效促进了双方和解的进程,双方最终达成全球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国际社会中获得了积极评价。有些外国媒体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禁诉令作出评论,认为禁诉令制度作为国际上早已被采用的法律工具,中国法院进行使用是正当的,并且对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影响。[23]禁诉令制度在欧洲和美国已经是FRAND诉讼中常见的做法。华为案是中国法院第一次适用这一机制,很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希望中国法院设定的FRAND费率和专利权无效决定能被域外法院尊重和遵从。[24]

    本文前述提到的德国法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的IPB诉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纠纷案中,在华为公司未向任何国家的法院起诉IPB的情况下,德国法院仅根据对IPB的单方听证,即对华为公司颁发临时反禁诉令,禁止华为公司在中国法院针对IPB在德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Nozomi专利包)申请禁诉令。本文认为,IPB的行为和德国法院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IPB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域外禁诉令制度,在我国企业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颁发临时反禁诉令预先不合理地限制或剥夺我国企业依法所享有的行为保全保护措施,干扰并妨碍了我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应对IPB的行为予以有效反制。

    (二)遵守国际礼让原则维护有序的国际司法环境

    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来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当事人在各国提起诉讼的目的,均为试图通过司法判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来证明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遵循了FRAND规则,而对方未遵循FRAND规则,从而利用诉讼方式向对方施压,以破解双方谈判所陷入的僵局,促成双方尽快达成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协议。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的目的,是试图在与对方的诉讼博弈中获得优势地位,从而在同对方谈判和解时,获取有利于自己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一国法院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时,另一国法院基于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了维护本国的司法管辖权,亦有可能针锋相对地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从而有可能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竞争问题。由此可见,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不仅对纠纷双方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且会对相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亦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司法对待当事人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一定要非常谨慎,既要维护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也要遵守国际礼让原则,避免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产生不必要的冲突,维护有序的国际市场和司法环境。

    目前,我国禁诉令的颁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主要是为了解决国内纠纷而制定的针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规则。应当说,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时尚未预见到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的复杂情况,因此,我国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来处理禁诉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完善。为了妥当处理和解决禁诉令问题,避免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不同做法,本文建议我国应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公司诉康文森公司案中颁发禁诉令的成功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颁发禁诉令的经验,尽快建立完善的禁诉令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

    根据禁诉令制度的特点,我国禁诉令的颁发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是防御性质的,即当域外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颁发的禁诉令或其他行为损害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限制或妨碍了我国法院处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我国基于反制该行为的需要而采用的法律措施。鉴于此,本文认为,我国禁诉令的颁发主要应针对当事人在域外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一般不宜针对当事人在域外法院尚未实施的诉讼行为。同时,我国禁诉令的颁发主要应针对当事人在某一特定国家法院实施的诉讼行为,且该行为即将或已经损害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将或已经限制或妨碍了我国法院对双方纠纷行使司法管辖权,针对当事人在某一国家的法院实施的该行为,我国法院应通过颁发禁诉令或反禁诉令予以反制,但禁诉令的颁发一般不宜扩大到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尚未发生的诉讼行为。

    比如,联想公司与诺基亚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诺基亚公司向德国、美国、印度、巴西等国法院起诉联想公司,请求向联想公司颁发禁令。为了对抗诺基亚公司,联想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诺基亚公司,请求认定诺基亚公司的行为不符合FRAND原则,并请求裁决诺基亚公司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许可费率。同时,联想公司还请求向诺基亚公司颁发禁诉令,责令诺基亚公司在该案终审判决之前,不得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将来可能的禁令裁决。因联想公司与诺基亚公司的域外禁令救济纠纷尚处于未决状态,法院无法对联想公司的申请按照行为保全法律规范进行评判,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联想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25]

    在目前的国际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所涉及的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加剧。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纠纷双方互相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有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冲突加深。为了促进双方诚信谈判,尽快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本文建议双方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过程中签订互相不申请颁发禁诉令条款,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26]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因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加之国与国之间司法主权均是独立、平等的,故要解决好禁诉令与反禁诉令颁发的冲突问题,不能仅凭某一个国家的力量,而是需要相关国家通过展开双边或多边谈判协商的方式确立:各缔约国在处理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平行诉讼时应遵守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遵守国际礼让原则,尊重他国的司法管辖权,尽量避免发生司法管辖权冲突和颁发禁诉令冲突,以建立有序的国际司法环境。

    【注释】

    作者简介:祝建军,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法学博士、博士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1]祝建军:《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司法裁判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第3-12页。

    [2]《5G标准必要专利族前15大声明者近半者来自中国,OPPO跻身TOP10》,载C114无线通信网2021年4月16日,http://www.c114.com.cn/wireless/2935/a1127484.html.

    [3]秦乐、李梅、毕春丽:《全球NPE诉讼情况及典型NPE分析》,载IPRdaily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8日;胡小伟:《NPE诉讼的价值审视与规制选择》,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第77-85页;漆苏:《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50-57页。

    [4]具体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知民初169号之一。

    [5]IDC诉小米公司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案号为:2020 CS(COMM)295号案2020 I. A.8772号。

    [6]比如,苹果公司与高通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发动诉讼。参见《苹果高通在六个国家或地区提起50多项诉讼》,载贤集网2021年4月26日,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75100.html.

    [7]具体案件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民初816、840号。

    [8]三星诉华为案,美国法院的案号为:3:16-cv-02787-WHO.

    [9]三星诉华为案,美国法院的案号为:3:16-cv-02787-WHO.案卷编号:234, 235, 240, 244, 277, 278.

    [10]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35号之一。

    [11]具体参见2020年8月6日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UP诉华为案(2020)UKSC 37号三审判决第97段的描述。

    [12]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1号。

    [13]大成反垄断团队:《华为与交互数字就专利授权达成协议,多年反垄断大战终握手言和》,载反垄断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2020年4月30日。

    [14]OPPO公司与夏普公司因无法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产生纠纷,夏普公司向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起诉OPPO公司,OPPO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决夏普公司许可给OPPO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同时,OPPO公司与夏普公司分别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德国法院针对对方申请颁发禁诉令和反禁诉令,均获得支持,后夏普公司申请撤回反禁诉令。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689号,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

    [15]仲春:《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思辨》,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0期,第13-22页。

    [16]《法国法院授予反禁诉令:IPCom v.联想》,载Darts-ip全球知产案例数据库微信公众号2020年3月16日。

    [17]祝建军:《我国应建立处理标准必要专利争议的禁诉令制度》,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6期,第25-33页。

    [18]具体案情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知民初743号。

    [19]爱立信诉三星案,美国得克萨斯东区联邦地方法院马歇尔分院案号为:2:20-cv-00380-JRG.

    [20]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IPB诉华为案的案号为:7 O36/21.

    [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可予受理。

    [22]具体案情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基于相同的案情,中兴公司针对康文森公司要求行为保全的申请亦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最终中兴公司与康文森公司以和解方式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中兴公司撤诉。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初335号之一。

    [23]China Enters the Realm of Anti-Suit Injunctions i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Cases, spicy IP (15 March 2021), https://spicyip.com/2020/10/china-enters-the-realm-of-anti-suit-injunctions-in-standard-essential-patent-sep-cases.html.

    [24]China's Supreme Court Orders Conversant not to Enforce German Injunction against Huawei , Iam-media (15 March 2021), .

    [25]具体案情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5105号。

    [26]根据业界惯例,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多会签订NDA保密协议,然后再进行许可谈判,基于方便起见,双方亦可以在NDA保密协议中约定不申请颁发禁诉令条款和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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