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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吹妖网”侵犯著作权罪案
    2020-11-06 20:51   北大法宝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2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成都五二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五二天公司)、被告人孙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五二天公司在经营吹妖网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合计为8238部,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按月统计的点击用户量计算达到15万次以上。

    二、裁判结果

    五二天公司在经营吹妖网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8238部,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按照吹妖网在2016年9月1日0时0分0秒至2016年12月22日24时0分0秒期间按月统计的点击用户量计算达到15万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孙某作为五二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对五二天公司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决五二天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五二天公司的违法所得187414.5元继续予以追缴。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孙某提起上诉。2020年3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对被告单位和孙某的罪名、刑期和罚金数额的判决,因新证据改判对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170829.75元继续予以追缴。

    三、典型意义

    当下信息网络高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愈加普遍但亟待规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他人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康的网络生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同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五二天公司及孙某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的惩戒作用,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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