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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宁远帝凯乐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0-11-06 20:53   北大法宝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民初31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远帝凯乐娱乐城。

    经营者:范军忠。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远帝凯乐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宁远帝凯乐娱乐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计1007.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

    审 判 员 魏 蓉

    人民陪审员 何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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