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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06 20:59   北大法宝

    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14民初14047-14086号

    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5。

    法定代表人:谢培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

    法定代表人:邓秀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久华飞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采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四十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久华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被告金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久华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表:

    案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歌曲(如下);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含合理费用);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047号

    《一百天一千年》

    同上

    同上

    14048号

    《请不要说》

    同上

    同上

    14049号

    《从头再来》

    同上

    同上

    14050号

    《爱的精彩》

    同上

    同上

    14051号

    《爱断魂》

    同上

    同上

    14052号

    《洒脱》

    同上

    同上

    14053号

    《随风而去》

    同上

    同上

    14054号

    《快递思念》

    同上

    同上

    14055号

    《Baby(宝贝)》

    同上

    同上

    14056号

    《等的人》

    同上

    同上

    14057号

    《分叉的路口》

    同上

    同上

    14058号

    《假装不伤悲》

    同上

    同上

    14059号

    《去旅行》

    同上

    同上

    14060号

    《只能爱我》

    同上

    同上

    14061号

    《今生一起走》

    同上

    同上

    14062号

    《思念》

    同上

    同上

    14063号

    《这次不要说抱歉》

    同上

    同上

    14064号

    《从此只属于我》

    同上

    同上

    14065号

    《分手物语》

    同上

    同上

    14066号

    《漩涡》

    同上

    同上

    14067号

    《是非》

    同上

    同上

    14068号

    《离别的理由》

    同上

    同上

    14069号

    《向前走》

    同上

    同上

    14070号

    《等你再走一程》

    同上

    同上

    14071号

    《还是不忍心》

    同上

    同上

    14072号

    《老点心》

    同上

    同上

    14073号

    《曲终人散的感觉》

    同上

    同上

    14074号

    《泪流成河》

    同上

    同上

    14075号

    《确定我爱过》

    同上

    同上

    14076号

    《时间的考验》

    同上

    同上

    14077号

    《自己挑》

    同上

    同上

    14078号

    《我要什么》

    同上

    同上

    14079号

    《花瓶》

    同上

    同上

    14080号

    《双鱼》

    同上

    同上

    14081号

    《他和她》

    同上

    同上

    14082号

    《幸福的空气》

    同上

    同上

    14083号

    《忘不掉那个人》

    同上

    同上

    14084号

    《也许是我太傻》

    同上

    同上

    14085号

    《一切是缘分》

    同上

    同上

    14086号

    《再也不见》

    同上

    同上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品经制作《华飞经典合辑》出版,该合辑共计8张DVD光盘,共收录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一百天一千年》等在内的135部作品。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放映涉案作品在内的134首歌曲,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采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交的《华飞经典合集》是2018年制作的汇编歌曲合集,不足以证明原告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二、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系案外人自行拍摄并上传到网站后自动生成的文件,不能证明涉案歌曲由被告场所设备存储并播放。三、被告已经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了歌曲的版权使用费,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情况

    一、作品名称:《华飞经典合辑》中演唱歌曲,名称详见附件一。

    二、类型: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中久华飞公司诉请保护的权利:放映权。

    四、出版方:北京东方影音公司,ISBN:978-7-88102-873-6。

    五、首次公开发表时间、地、地点及方式2018年8月9日通过名为《华飞经典合辑》DVD出版。

    六、中久华飞公司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是。

    七、金采公司侵权的方式: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

    八、中久华飞公司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时间:2019年9月16日。

    九、中久华飞公司发现被控侵权行为的地点:金采公司经营场所。

    十、中久华飞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予以证明。

    十一、金采公司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予以证明。

    十二、合理开支项目及金额:中久华飞公司主张金采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每案2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取证消费111元、律师费及公证费,为本系列案的共同支出,但并未提交律师费和公证费的相应票据或支付凭证。

    十三、其他:(一)中久华飞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2日,营业期限为不约定期限,业务范围包括:国内文化艺术交流;商务信息咨询;承办、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版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二)金采公司于2011年2月1日成立,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娱乐业。金采公司称其共有45个包间,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从2020年1月起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十四、可确认事实:《华飞经典合辑》DVD专辑封面左上角有“中久华飞"字样,专辑封底载明:ISBN978-7-88102-873-6;版权所有人/提供: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方: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注: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违者必究。上述专辑内包含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一《歌曲清单》)。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申请时间为2019年9月16日,申请人张凯文,文件名称为TSA_VIDEO_20190916174655.mp4。证书中声明: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某.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证书中;通过时间戳证书(某.tsa)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问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验证时需登录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或使用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的时间戳验证功能进行验证。

    金采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协议》,拟证明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版权使用费,其无侵权的故意。中久华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其并未将涉案作品授权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

    本院认为,中久华飞公司在本系列案中主张权利的涉案歌曲,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对歌手的摄像和录音、画面的场景选择、美术设计以及后期的剪辑合成等一系列创作活动,把能够反映音乐作品主题与旋律的画面制作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播放,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在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系列案中,中久华飞公司提交的出版物《华飞经典合辑》的外包装封底均标注有ISBN条形码及出版主体等规范信息,出版物内每首歌曲均有独立ISRC编码,属于合法出版物。上述出版物外包装封底均载明“版权所有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中久华飞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有权提起本系列案诉讼。

    中久华飞公司提供的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原始文件,原始文件对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光碟、视频截图等证据,据本院审查,侵权视频与《华飞经典合辑》出版物中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两者在前几分钟的视频画面、录音录像基本一致,可以推定金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与中久华飞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完全一致。金采公司作为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主要是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在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提供涉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据此本院认定金采公司侵害了中久华飞公司涉案MV作品的放映权,应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相关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现中久华飞公司要求金采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金采公司虽然提交了《著作权许可合同》,主张其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其无侵权的故意,但金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属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作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中久华飞公司的授权,故对其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中久华飞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金采公司的侵权获利情况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中久华飞公司的请求,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流行程度、金采公司经营场所的时限与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中久华飞公司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歌曲300元(含合理费用)。对于超出上述酌定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六)项、第十条一款(十)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对本系列案判决如下表:

    案号

    判项

    一、被告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歌曲(如下)所享有的放映权,并将上述歌曲从其曲库中删除;

    二、被告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4047号

    《一百天一千年》

    同上

    同上

    14048号

    《请不要说》

    同上

    同上

    14049号

    《从头再来》

    同上

    同上

    14050号

    《爱的精彩》

    同上

    同上

    14051号

    《爱断魂》

    同上

    同上

    14052号

    《洒脱》

    同上

    同上

    14053号

    《随风而去》

    同上

    同上

    14054号

    《快递思念》

    同上

    同上

    14055号

    《Baby(宝贝)》

    同上

    同上

    14056号

    《等的人》

    同上

    同上

    14057号

    《分叉的路口》

    同上

    同上

    14058号

    《假装不伤悲》

    同上

    同上

    14059号

    《去旅行》

    同上

    同上

    14060号

    《只能爱我》

    同上

    同上

    14061号

    《今生一起走》

    同上

    同上

    14062号

    《思念》

    同上

    同上

    14063号

    《这次不要说抱歉》

    同上

    同上

    14064号

    《从此只属于我》

    同上

    同上

    14065号

    《分手物语》

    同上

    同上

    14066号

    《漩涡》

    同上

    同上

    14067号

    《是非》

    同上

    同上

    14068号

    《离别的理由》

    同上

    同上

    14069号

    《向前走》

    同上

    同上

    14070号

    《等你再走一程》

    同上

    同上

    14071号

    《还是不忍心》

    同上

    同上

    14072号

    《老点心》

    同上

    同上

    14073号

    《曲终人散的感觉》

    同上

    同上

    14074号

    《泪流成河》

    同上

    同上

    14075号

    《确定我爱过》

    同上

    同上

    14076号

    《时间的考验》

    同上

    同上

    14077号

    《自己挑》

    同上

    同上

    14078号

    《我要什么》

    同上

    同上

    14079号

    《花瓶》

    同上

    同上

    14080号

    《双鱼》

    同上

    同上

    14081号

    《他和她》

    同上

    同上

    14082号

    《幸福的空气》

    同上

    同上

    14083号

    《忘不掉那个人》

    同上

    同上

    14084号

    《也许是我太傻》

    同上

    同上

    14085号

    《一切是缘分》

    同上

    同上

    14086号

    《再也不见》

    同上

    同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均由被告广州市金采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永枫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蓝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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