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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云瑶乐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利润发乐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11-06 21:03   北大法宝

    宁波云瑶乐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利润发乐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6569号

    原告:宁波云瑶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其,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陈芳,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利润发乐器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潘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生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云瑶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利润发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润发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方其,被告广利润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广利润发公司、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广利润发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被告广利润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9100元、交通费、文本费合计酌定900元)4.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并对本案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云瑶公司明确本案中主张公证费66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7年3月,主要经营吉他、钢琴、架子鼓、小提琴等乐器,产品销往全国各地、拥有省、市级代理商20余家。法定代表人陈小飞系民谣摇滚歌手、原创音乐人,拥有艺术设计、美术作品创作学历教育背景,经常在全国各地举办个人音乐会,在音乐文化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2017年12月17日,原告与河南青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创作美术作品《Farlley.Na》,并约定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原创作者不再保留任何著作权。

    原告公司总经理陈小飞与被告广利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广自2016年年底相识,都经营乐器生意。2017年12月17日,陈小飞通过微信与潘广交流,将创作好的美术作品(包括涉案侵权作品《Farlley.Na》)发给潘广欣赏。

    2018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广利润发公司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Farlley.Na》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利润发公司生产、销售的吉他、琴包、拇指琴、变调夹等乐器产品上,设计侵权的吉他产品型号包括:FLN-740、FLN-740S、FLN-760、FLN-770、FLN-770C、FLN-780C、FLN-806、FLN-806(手工高端款)、FLN-830S、FLN-880C、FLN-890S、FLN-990C等。所有侵权产品通过被告广利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个人的微信、QQ等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并在被告广利润发公司开设的淘宝企业店铺及线下实体商铺等各种突进进行宣传、销售。

    此外,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淘宝网平台的所有者,对淘宝网上的商家店铺负有管理与监督的义务。被告淘宝公司纵容被告广利润发公司店铺侵权原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达一年之久,并对侵权作品的影响力起到了扩大宣传范围的作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云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广利润发公司答辩称,一、云瑶公司创作的标识没有独创性,这种套用字体的行为进行创作,达不到智力创作的程度,也达不到一个成为作品的最低要求。不是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一,云瑶公司创作的标识中的英文字母“Farlley.Na"并非其自行设计的臆造词,而是完全照搬广利润发公司的商标(25380808号)(20752320号)中的英文字母。且双方曾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该案由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在(2018)浙0206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双方在2017年开始进行交易。结合时间来看,云瑶公司是完全抄袭了广利润发公司于2016年7月申请的商标、2017年7月申请的FARLLEY?NA商标,简单将英文字母的首字母大写保留,其它字母小写处理。

    第二,云瑶公司虽然申请了作品登记,且注明了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但其创作的标识并不是其独创的美术字写法,而是直接采用网上常见、免费的“Satisfaction字体"自动生成而成。云瑶公司本质是将广利润发公司所有的FARLLEY?NA商标从基础的“汉仪超粗黑简字体"转换成“Satisfaction字体"。

    作者创作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技能和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个性特点的作品。这一特点,使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富于个性化,使作品表现出独有的区别于他人作品的特征,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云瑶公司创作的标识,任何人都能够通过网页一键生成出完全一致的标识,前后时间不超过30秒钟。云瑶公司创作标识的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是作品,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广利润发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乐器,是对其注册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且销售的乐器都来源于云瑶公司的退货,云瑶公司主张销毀库存、删除链接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广利润发公司于2018年12月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并开始使用。广利润发公司并不是基于云瑶公司创作的没有独创性的标识来进行宣传。而是基于基础商标进行善意延伸的商标来进行宣传,并不侵犯著作权。

    第二,广利润发公司使用的商标系自行设计,与云瑶公司一键生成的标识有区别,二者并不相同的。如二者比对图所示,而这使用了不同的手写字体。

    第三,云瑶公司曾是广利润发公司的客户,双方通过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过沟通与交易。云瑶公司自2017年到2018年期间通过向广利润发公司下单形式定做乐器。后因云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支付货款,广利润发公司向宁波北仑区法院起诉主张货款。法院在支持了广利润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在庭外组织广利润发公司接收云瑶公司的部分未售卖的乐器,交由广利润发公司自行售卖。现广利润发公司在网上宣传售卖的乐器,都是云瑶公司退货的产品。云瑶公司明知广利润发公司售卖的产品系其自身退货的产品,仍要求广利润发公司销毁库存、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广利润发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云瑶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平台商家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广利润发公司系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自行完成,淘宝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由于淘宝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作出这一要求。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一)事前注意义务。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淘宝网在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二)事后必要措施。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检查涉嫌侵权的信息,确认链接已断开,相关商品和服务链接的交易和服务已被终止,淘宝公司在事后已经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将上述事实证据予以提交。综上,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云瑶公司、被告广利润发公司、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告云瑶公司提交的证据1【电子邮件信息、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无法核实信息发送主体身份,【协议书】系扫描件,上述证据且无法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些证据均不予确认;【作品登记证书】,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但云瑶公司并未提交作品设计底稿予以佐证,鉴于我国施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提交登记的作品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故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对云瑶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图形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其是否系著作权人综合予以判断。证据5【《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该笔费用是否合理,本院将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大小等因素予以酌定;【公证费发票】,并未体现本案所涉及的公证书编号,该笔是否是否与本案相关无法确定,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鉴于云瑶公司为维权公证取证属实,势必支付必要费用,本院予以酌定。云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广利润发公司、淘宝公司均确认其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广利润发公司提交的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因未提交原始载体进行查验,本院不予确认。其他证据,原告云瑶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1【(2020)浙杭网内字第2722号公证书】、证据2【(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淘宝公司虽未提交原件,但该些证据原件在本院开庭审理的另案中已出示过,本院经审查后对该些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淘宝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原告云瑶公司及被告广利润发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云瑶公司著作权权利情况

    云瑶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小飞,经营范围包括吉他、钢琴、架子鼓、古筝、古琴、小提琴的销售。云瑶公司以作者及著作权人身份将名称为“Farlley.Na"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9-F-00745802,作品类别: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7年12月29日,登记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所附作品为“"。

    二、云瑶公司公证取证情况

    云瑶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方其于2019年3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其携带至公证处的手机微信中部分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年4月1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董方其登陆手机屏幕上的微信×××PP。微信号“cxf198904"的微信由陈小飞注册并使用;微信号“×××90"由广利润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广注册并使用。2017年12月14日,陈小飞提供给潘广订单信息并发送了两张标识图。同日,陈小飞微信留言“我现在在设计琴头logo,设计好了到时发给你,你先做一个样板出来,琴头的logo调一个出来"。同年12月17日,陈小飞将“"发送给潘广。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2544号公证书。

    云瑶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方其于2019年3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对其浏览其携带至公证处的手机微信中部分内容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董方其以188××××5804及相应密码登陆手机屏幕上的微信×××PP,搜索“广利润发韵音器材乐器厂",显示2018年12月25日通过微信好友认证,查看备注名为“广利润发韵音器材乐器厂"的微信,显示微信号为×××90,签名为“法利娜吉他专注民谣尤克里里吉他等周边配件,欢迎来工厂洽谈合作"。该微信号的朋友圈里发布了多款吉他,在琴头、面板、包装盒等多处位置使用了“"图形。2019年2月27日,该微信号发布动态“广州会展已经圆满结束",附图为11.2K08广州会展展位前工作人员合照,该展位海报等多处装饰带有“"图形。2019年3月8日该微信号发布动态“业务账号已经恢复,已经由新业务接手,需要补进货的老师可以与对应业务联系,公司收款实名认证(潘广)请勿转入业务等个人账号,以免再次发生挪用公款等事件!!!"该动态附有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上述二维码下均带有“广利润发韵音器材乐器……(*广)"字样。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2545号公证书。

    云瑶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方其于2019年3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董方其在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登陆淘宝网,搜索店铺“广利润发乐器有限公司",进入会员名及店铺名称均为“广利润发乐器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点击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740770780云杉桃花芯单板亚光41寸民谣吉他旅行吉他",售价1180元,累计评论5条、交易成功2件,商品详情显示品牌:FARLLEY.NA/法利娜,详情页面展示的吉他实物面板上及实物图片左上角均带有“"图案。继续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806签名款吉他41寸手工全桃花芯单板法利娜民谣木吉他jita"详情页面,售价2380元,累计评论15条、交易成功2件,详情页面展示的吉他实物琴头位置及外包装盒上均带有“"图案。查看商品名称为“40寸全桃花芯单板亮光法利娜手工高端品牌系列806民谣木吉他"详情页面,售价24800元,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件,详情页面展示的吉他实物琴头处带有“"图案。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890S桃花芯手工擦色单板吉他面单民谣吉他41寸木吉他指弹"的详情页面,售价2680元,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所展示的吉他实物琴头上带有“"图形。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880C桃花芯单板吉他民谣吉他41寸木吉他吉它学生用男女乐器"的详情页面,售价2680元,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展示吉他实物琴头上带有“"图形。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830S手工吉他41寸云杉桃花芯擦色单板法利娜民谣木吉他jita"的详情页面,售价3380元,累计评论2条、交易成功0件,展示的吉他实物琴头上带有“"图形。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990C云杉黑檀木手工单板亮光"的详情页面,售价3380元,累计评论及交易成功均为0,展示的商品实物琴头及外包装袋均带有“"图形。查看商品名称为“法利娜卡林巴琴拇指琴17音手指钢琴初学入门便携式kalimba手指琴"的详情页面,售价368元,累计评论1条、交易成功0件,已售10件,琴面上带有“"图形。查看该淘宝店铺的工商亮照,显示广利润发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继续使用公证处电脑,登陆QQ,查找到备注名为“广利润发韵音器材乐器厂"的QQ号,点击进入该QQ号的空间,显示“果粒多的空间吉他厂直销微信180××××3553",该空间内展示多款吉他,均在琴头、面板或实物展示图片左上角带有“"图形。该空间展示的变调夹及吉他包,亦均带有“"图形。该空间自2019年2月24日至2月27日发布的数条说说显示:广利润发公司在广州参加会展,展位为11.2K08,该展位海报等装饰多处带有“"图形。2019年3月7日发布的两条说说显示“此账号业务号异常,业务转账等,请转公司法人账号(潘广)微信等支付宝2682714044@qq.com(实名认证潘广)如果转入其他业务员个人账号,所产生的风险,本公司一律不负责任。"2019年3月8日发布的两条说说均含有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且两个二维码下方均显示“广利润发韵音器材乐器厂(*广)"。2019年4月2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浙杭西证民字第2543号公证书。

    三、与广利润发公司相关的注册商标权利情况

    广利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于2017年9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2075232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5类商品上,包括电子琴、乐器、钢琴、笛、吉他等,有效期至2027年9月13日。

    广利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于2018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253808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包括乐器、吉他、弹拨乐器等,有效期至2028年7月28日。

    广利润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广于2019年9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56153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5类商品上,包括乐器、吉他、乐器弦等,有效期至2029年9月13日。

    2019年9月27日,潘广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广利润发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第20752320号、第25380808号、第35615333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广利润发公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无偿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有权以一般许可方式许可其他人使用上述商标等。

    四、其他事实

    自2017年2月13日起,云瑶公司从广利润发公司购买乐器及配件等,相应款项通过广利润发公司潘广与云瑶公司陈小飞个人支付宝账户收支。庭审中,云瑶公司确认当时购进的乐器上带有“"标识。

    通过百度浏览器搜索“Satisfaction字体生成",显示多条时间分别为2013年、2014年、2018年、2019年的网页信息。在至迟于2013年更新的“Satisfaction在线字体转换网页",在文本框中输入“Farlley.Na",点击在线预览显示为“"。

    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在淘宝网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其制定的服务协议,协议规定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另认定,云瑶公司为维权委托律师出庭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认为,云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作品名称为“Farlley.Na"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利,其主张成立需同时满足:1、涉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2、云瑶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或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我国施行版权自愿登记制度,版权登记部门仅是进行形式审查,获得作品登记证书既非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来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存在独创性表达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而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也仅及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中,云瑶公司主张权利的系由一系列英文字母组合图案“",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鉴于字母本身属于公有领域信息,故云瑶公司涉案图案获得保护的先决条件应为字母组合的表达形式具备独创性。云瑶公司仅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并未提供作品设计底稿或就作品设计过程作出充分且合理的说明。且广利润发公司于2017年即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15类吉他等乐器商品上取得“"商标、于2018年获准注册取得“"商标,上述两项商标中均含有“Farlley.Na"标识。广利润发公司同时举证证明通过至迟于2013年更新的“Satisfaction在线字体转换网页",输入“Farlley.Na"进行一键转换字体即可得到“"。转换字体后形成的“"与云瑶公司主张权利的“"经对比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异。云瑶公司虽辩称涉案图案系由其独立精心设计完成,但无法对其设计过程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不同的设计者在独立创作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出的字体表达形式与字体转换软件一键生成的独特字体几乎无差异的可能性极小。综上,仅凭云瑶公司的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涉案“"构成作品,故云瑶公司的全部诉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广利润发公司与前述相关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因广利润发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故云瑶公司关于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指控,同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帮助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云瑶乐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6元,由原告宁波云瑶乐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贤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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