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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三:风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州为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优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群主互联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1-06-26 11:12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三:风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广州为知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优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群主互联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风变公司是“Python基础语法”课程的著作权人。为知公司通过其运营的“pycoding.com”网站存储、传播与原告课程相似的课程,并负责收款,网站底部标注Copyright©2019 ForChange优学公司,网站的《学员须知》中记载【派森编程】是群主公司旗下知名的在线职业教育项目。三被告在其各自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均有对被诉侵权课程进行宣传推广。风变公司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90万元。三被告抗辩风变公司诉请的课程为被告为知公司创作、销售,与被告优学公司、群主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权利课程主要由文字、图片等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等综合编排而成,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汇编作品。被告虽主张两者存在差异,但双方在通用基础知识、课程问题设计、关卡形式及题目类型等均基本相同,足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为知公司侵犯了风变公司的作品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优学公司、群主公司对被诉侵权课程实施了传播行为,应与为知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结合案涉权利课程的类型、篇幅、知名度、市场影响及被告的侵权情节等,2021年1月14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向风变公司赔偿损失35万元。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线上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形式的课程在线上开展。对于这些教学课程,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属于何种作品,应该采取何种形式予以保护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通过对计算机教学课程的构成要素的分析,认定其属于汇编作品,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予以了肯定,并结合被告的销售数据作了较高数额的赔偿判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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