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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五: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1-07-11 17:29   北大法宝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五:中维慧科知识产权服务(广州)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基本案情

    中维公司经受让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搜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发布了案涉作品,中维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搜狐公司删除案涉作品,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搜狐公司辩称案涉作品均为用户上传,其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网络用户上传,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该案中,搜狐公司虽然提交了《搜狐号服务协议》,但其提交的用户信息仅包含账号ID、账号名称与创建时间,并没有用户的真实信息,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进而不能证明搜狐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结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传播成本、原告取得权利作品后的利用方式和被告侵权情节等,2020年7月6日,法院判决搜狐公司赔偿中维公司700元。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往往兼具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双重属性。认定侵权责任应当以具体行为的性质为依据,须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对互联网平台的身份属性作出具体判断。该案厘清了互联网平台援引“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对规范平台责任,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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