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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8起互联网内容平台典型案例之二: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好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1-07-25 09:00  

    基本案情

    案外人小野公司为“霸霸变了”案涉摄影图片与视频的著作权人,知图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图片及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知图公司发现,好看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案涉图片及视频,故起诉请求判令赔偿损失10000元。好看公司抗辩认为案涉视频由小野公司在腾讯视频平台上发表,根据平台上传规则,小野公司已将案涉视频的相关权利及可再许可的权利授予腾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而通过与腾讯视频底层技术对接,微信公众号后台输入腾讯视频平台的相关网址即可直接呈现视频,可视为腾讯公司以技术手段将案涉视频的权利再许可给微信公众号用户。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腾讯视频上传规则,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已授权腾讯公司提供给其他用户下载使用,但该使用不应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微信公众号与腾讯视频平台的视频对接展示技术属于中立性技术手段,不意味腾讯公司进行了默示授权或许可,因此好看公司使用案涉视频的行为侵犯了知图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案涉作品类型、制作成本、知名度、传播范围及被告的侵权情节等,法院判决好看公司赔偿知图公司 3000元。案件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络平台的引流模式发生变化,内容的丰富程度影响平台间的发展与竞争。网络平台与内容上传者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效力、跨平台对接技术的认定等成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该案的处理对于内容跨平台流转的技术对接的法律定性进行了明确,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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